2024-05-22
2024年5月2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主动提升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建设,灵均投资联合《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观察报》《每日经济新闻》多家知名财经媒体,在京举办“学新规、再启程”党建专题活动,进一步加强对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以及《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等政策法规的深度学习,并就如何推动量化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灵均投资党支部党员代表参会学习。
与会人员充分认识到,金融高质量发展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金融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中国式金融现代化既强调金融的政治性、人民性,又强调金融的专业性,突出表现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为投资人创造长期价值、为社会福祉提升作出积极贡献。
政治性决定金融工作的政治方向和发展导向,解决“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和实际国情的客观选择。人民性决定金融工作的基本立场和根本宗旨,解决“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其核心在于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是金融人本主义的根本体现。专业性决定金融工作的服务质量成效和成绩效果金融服务质量,解决“能干事、干成事”的问题,是金融机构的看家之本、立命之基。
具体到量化私募行业,量化私募基金是中国特色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必要的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发展要求。量化私募基金立足为广大投资者拓展投资方式和渠道、创造长期价值,绝不是极少数个人或机构谋取不合法利益的工具;其在实现投资者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更应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努力提升社会福祉。量化投资是基于对海量的金融数据进行分析,提取有效信息、组建策略模型,由模型运算的客观结果对全市场股票进行收益预测,进而选取一篮子股票进行分散化投资决策的过程,其最大的特点在于通过数量化的方式进行投资决策,对数理统计、计算机科技、电子信息、组合投资等领域都有着极高的专业性要求;各家机构只有在人才培养、投研策略、市场服务、金融科技、运营管理等多维度持续迭代,全力以赴提升各领域的专业性,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
会议还围绕《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九条”)、《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展开了深入的学习与讨论。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新“国九条”是第三次国务院层面出台的资本市场指导性文件,进一步强化了以投资者为中心的理念,重点强调了资本市场发展的目标导向、发行制度迭代升级、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退市监管、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强交易监管、中长期资金、新质生产力发展、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九个方面。在当下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关键时期,新“国九条”对提振投资者信心、提升居民财富和消费、建构资本市场与科技产业良性循环以及促进高质量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突出问题导向、风险导向,对开展程序化交易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更高的要求,覆盖合规风控、业务流程、资料保存、技术系统、报告制度、突发性事件等,必将进一步加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规管理,规范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灵均投资参会学习的党员同志们表示,作为量化私募的从业者,自己一方面应持续提高政治站位,不断提升守法合规意识,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首要目标,努力增强金融服务能力;另一方面应自觉自愿地重视并提升自身对于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的认知与实践,按照《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倡议书》的要求,努力做到“十个坚守”:坚守初心使命、坚守主体责任、坚守合规经营、坚守诚实信用、坚守专业精神、坚守长期理念、坚守声誉约束、坚守廉洁从业、坚守以德立身、坚守行稳致远,为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根据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和投资法规所规定的有资格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专业投资者。例如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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